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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省属学校(含新建国办普通本科高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由省结合中央补助,根据各地财力差异,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省、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

  1.奖学金。中央和省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省属学校(含新建国办普通本科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由省市按比例分担:济南、烟台、威海、东营、淄博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4:6;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6:4;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6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8:2;市与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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