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连锁企业同时在一个县(市、区)设立二家以上连锁门店的,在递交第1、3、4项材料时,可一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递交一份材料。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门店的筹建方案,要详尽注明在各市、县(市、区)的建店规划和投资规模,投资额度一般要列为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招商引资的计划。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和连锁门店的审批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程序:
1、申请单位递交申报材料;
2、省文化厅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公示中所反映问题不存在或影响确已消除的,省文化厅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的,省文化厅作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经审核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与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接入服务协议;
5、省文化厅发给同意筹建连锁经营企业通知书;
6、申请单位持同意筹建通知书,根据规定的时限和计划,筹建连锁门店;
7、申请单位持各连锁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直营连锁)许可证》及《网络文化经营(加盟连锁)许可证》副本,向省文化厅申领《网络文化经营(连锁)许可证》;
8、省文化厅对连锁门店进行抽查;
9、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连锁)许可证》。
(二)审批连锁门店的程序:
1、申请单位向拟设立连锁门店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报材料;
2、文化行政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或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公示中所反映问题不存在或影响确已消除的,文化行政部门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核发同意筹建批准书。 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的,文化行政部门作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筹建连锁门店;
5、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安全、消防审核,出具批准文件;
6、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填写《现场勘察表》(附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