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连锁企业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应当设立不少于1家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计算机设备总数200台以上的样板店。
拟在各市设立连锁门店的应当设立不少于1家经营面积200平方米、计算机设备总数100台以上的样板店。
设立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连锁门店,每一门店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其他地区每一连锁门店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10、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须出具的文件:
(一)山东省外企业在山东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应当出具:
1、申请书(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本等);
2、文化部同意开展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筹建的批复复印件;
3、连锁网吧筹建方案;
4、一年内设立100家以上连锁门店承诺书和保证金;
5、向文化部递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
(二)山东省内企业在本省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应当出具:
1、申请书;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开业申请登记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等);
5、资金信用证明;
6、连锁网吧筹建方案、经营管理制度及特许门店加盟章程;
7、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筹建方案;
8、连锁经营标识设计方案(包括连锁门店内各种标志物的视觉形象设计方案、店员服装设计方案等)及连锁门店内部布局、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计算机配置方案等;
9、一年内设立100家以上连锁门店承诺书和保证金;
10、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三)申请设立连锁门店应当出具的书面材料:
1、申请书;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开业申请登记表;
3、省文化厅同意筹建连锁经营企业通知书复印件;
4、向省文化厅递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
5、证明其与连锁企业关系的连锁门店出资证明或连锁特许(加盟)协议;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7、连锁门店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意向书;
8、符合规定数量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9、守法经营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