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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演出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三)有3名以上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培训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2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历的人员;
  (五)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六)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营业性涉外演出是指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境内独立从事或者通过组台形式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培训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3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历的人员;
  (四)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五)有2年以上从事演出经营的经历;
  (六)有向国际推广本省优秀剧(节)目每年不少于2台的良好业绩。
  第七条 设立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三)有3名以上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培训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1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历的人员;
  (五)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单位应当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核发《演出证》,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取得《演出证》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经批准的演出经纪机构,文化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并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行使日常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 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应当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证》。
  第十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报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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