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演出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文市[2003]第10号)
各市文化局、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据国务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演出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山东省演出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演出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我省演出市场,根据国务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事演出经营及演出经纪活动的单位,根据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分为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
演出公司是指可以从事演出和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演出经纪公司是指只能从事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多种经济成份的单位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稽查部门严禁以各种名义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营业性演出单位也不得承揽演出行政管理职能。
第五条 设立演出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