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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工业系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工业系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35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工业系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工业系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及学校移交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85号)精神,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执行标准与地方同类人员不同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工业系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交的学校、人员

  目前,我市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规定,且为工业系统国有企业在办的、未移交和未完全移交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共有14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此次所移交的学校为坐落在本市的7所中小学,将按现状成建制整体移交给学校所在区人民政府管理。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公司的7所中小学暂不纳入移交范围。

  此次涉及移交的人员是符合市教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和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工作的补充通知》(津教委人〔2005〕8号)规定的中小学在职的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和退休的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移交人员审核工作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及办学企业和承担接收任务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移交具体情况是:

  (一)天津钢管公司中学、天津钢管公司小学,已于2001年1月移交东丽区人民政府管理;学校资产和在职人员已完成移交。此次是将两所学校的退休人员移交东丽区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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