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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拟发布营业性演出的广告稿。
  第十二条 邀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公司承办。
  演出公司申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前40日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专业艺术院校经批准邀请到本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艺术专业人员临时需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演出公司承办,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演出公司申办涉外演出需提供下列文件:
  (一)演出申请报告;
  (二)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中外文);
  (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相带(光盘);
  (四)外方文艺表演团体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
  (五)拟发布营业性演出的广告稿。
  第十五条 演出公司承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的出入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十六条 举办全国性的营业性演出和比赛活动或者举办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和比赛活动,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全省性的营业性演出和比赛活动或者举办冠以“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和比赛活动,应当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举办各类文艺比赛,如需通过赞助、捐助,以比赛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促销、售票等经营方式进行的,应当委托演出公司承办,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举办各类文艺比赛,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制定详尽的比赛方案,要有足够的运作资金,聘请专家评委,正高级不少于2人,副高级不少于3人,要请公证处现场监督比赛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 演出公司申办各类文艺比赛活动,需提供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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