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营业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
(一)售票或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七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报举办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市辖区域内的跨县(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本省区域内的跨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外省来鲁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也可委托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外省来鲁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核准。
第八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核准时需提供下列文件:
(一) 营业性演出单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二)演出申请报告;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四) 与演出地相关部门签订的书面演出合同;
(五) 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相带(光盘);
(六) 拟发布营业性演出的广告稿。
第九条 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公司承办,演出公司承办组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前20日报向其发放《演出证》的部门审批;到演出公司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演出的,并报演出地有关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举办公益性演出、募捐义演及节庆演出等活动,如需通过
《细则》第
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演出活动的,应当委托演出公司承办,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演出公司申办营业性组台演出.需提供下列文件:
(一)演出申请报告;
(二)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
(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
(四)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的《演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