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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址,排演场地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六)拟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需经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 演员个人申办《演出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
  (二)年满十六周岁(杂技演员年满十四周岁);
  (三)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并通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业务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业艺术团体,艺术院校师生例外);
  (四)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教师应当经本单位同意,并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艺术院校学生需经本单位同意。
  第六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演出证》。
  取得《演出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第七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开业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审通知书;
  (四)拟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任职书、培训资格证书等)
  (五)经营管理章程,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应载明《细则》十条规定的事项;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艺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七)资金信用证明;
  (八)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九)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十)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条 个体演员申办《演出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二)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体演员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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