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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7〕1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

  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和范围仍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38号)执行。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机关(部门)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将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信息在本单位信息网上公示10天(尚未建立信息网的远郊区县,可在初审单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合格后,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许可机关。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日起,应组织专家评审,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十日内核发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应立即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评审专家组成办法另行制定。

  主城以外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历年已经许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进行清理,并在2007年3月底以前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并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以便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

  二、建立资质升降衔接机制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未申请、逾期不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或被撤回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再次申请时,按新设立的机构条件重新申报。

  三、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日常监管

  协会每年应对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重庆市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分标准》(渝地房评经协发〔2006〕2号)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的,初审机关(部门)应责令其在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的,许可机关将撤回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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