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6月30日以并地税发[2006]95号印发)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服务全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增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责任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办负责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规定,对纳税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由首办责任人负责按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给予办理或办结,并承担相应的办理责任。
首办责任人是指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和岗位职责,对纳税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或牵头承办部门第一位负责办理的工作人员。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或牵头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承办的涉税事项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对纳税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首办责任人应及时予以受理。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能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当场不能补正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需调查核实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办税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咨询服务台或公示咨询电话,接受办税咨询。
第六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非客观原因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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