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我省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的意见
(辽林办字〔2006〕132号)
各市林业局:
随着我省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是否参与改革的问题逐渐突出,林区农民要求落实权益,自然保护区要保护生态,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显现。为此,市县林业部门多次向省厅咨询。为了保证我省集体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在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充分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保护区内的集体林应参与改革。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按原权属单位发放林权证。但公益林补偿和经营收益(间伐收入)落实到户。
2.保护区、村组应统筹规划,共谋发展。按《
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在实验区开展林地经营活动。但不分林到户,收益分配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