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省合作林和科研试验林林权改革的意见
(辽林办字〔2006〕138号)
各市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各地在改革中遇到的国有林场及科研院所与集体联合营造的合作林、科研院所在集体林中进行科研试验的试验林如何进行改革的问题,省林业厅组织调研组深入丹东、本溪等地开展了实地调查研究,经研究,现就以上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合作林改革问题
集体、个人与国有林场、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经营的各种合作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并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经营和收益分配中,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遇到新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二、关于试验林改革问题
1.为保持集体、个人与科研院所等单位合作营建的各类实验林的科学研究连续性,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原则上原经营目标不变,继续执行原合同,经营活动要兼顾科研需要和林农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