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考核问题的批复
(并质技监发〔2006〕20号 2006年3月1日)
太钢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你中心2005年12月16日关于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考核问题的请示已收阅。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
六条五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文件精神,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未对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新规定以前,地方质监部门可以按“三定”规定,依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监局令第13号)对厂(场)内机动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同时依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和第70号),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司机考核、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