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设和使用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和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源热泵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以外的地源热泵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取水申请经批准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凿井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凿井施工方案;
(二)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三)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文件。
第五条 论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施行)》进行论证,并对地下水回灌条件及水质、水温等的影响范围进行技术分析。
第六条 建设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需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凿井申请书;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凿井申请经批准后,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凿井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第七条 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项目产权、管理主体不明确的;
(二)在地面沉降速率大于30毫米/年,地面沉降趋势加重的地区;
(三)深层地下水含水组单层厚度小于10米或含水组中砂层总厚度小于20米,出水量低于60立方米/小时的地区;
(四)采灌地下水井不在同一含水组、井距不在合理的影响半径之内的;
(五)采用的地源热泵系统提取温差低于10℃的。
第八条 申请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