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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十六、处室收到办公室分送的会签或联合我厅的公文,应复印一份作为修改件,待厅领导审签后,改动小的,可字迹清晰地改在原稿上;改动多的,要另附纸写明意见。

  三十七、省林业厅公文内容涉及有关部门或地方职能的,由主办处室事先与有关部门或地方进行协商后方可行文。

  联合上报的公文,会签意见出现分歧时,省林业厅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及依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或地方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方可上报。

  三十八、主办公文的处室应用省林业厅电子政务网公文处理系统传送电子公文(尚未链入电子政务网的处室应当用计算机成文,并把电子文档连同纸质材料一并交办公室审核)。公文由主办处室校对。

  三十九、公文由厅办公室统一印刷。公文印刷份数应是主、抄送单位和有关处室、主办处室留存数之和。主办处室一般留存5份。

  四十、上报上级机关的综合性公文,由厅办公室封发。其它公文由主办处室封发。

第六章 公文归档

  四十一、凡办理完毕的公文,承办处室均须按照《辽宁省林业厅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于次年1月底前交厅办公室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四十二、工作人员调离原岗位时,应主动整理、移交其经办或保存的公文,所在处室应当督促并将其移交的公文进行查验后,交专人统一保管。

  四十三、省林业厅为主办单位的联合发文,原件由省林业厅保存;省林业厅为非主办单位的联合发文,省林业厅保存成文。

  四十四、公文的立卷归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文稿进行分类、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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