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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属于厅领导已有明确意见或一般工作联系性质的公文,可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

  省林业厅办公室公文,必须经厅领导同意方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十、签发公文时,应签署姓名和审签日期。公文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得改动,如确需改动,必须履行公文修改审批程序,经签发人审签同意后归档。

  三十一、各处室草拟公文并经处室负责人认真审签后,应当首先送厅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呈报厅领导审签。各处室不得将草拟公文径送厅领导审签。凡未按公文处理程序呈报的公文,厅领导不予审签,退回原呈报处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杜绝办文倒流。

  凡属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的文件)拟文后,应当先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凡涉及项目计划、资金问题等,应当先送计划财务处审核;草拟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室的,应当先会签,后送办公室审核。

  省林业厅办理的联合或会签公文,由省林业厅领导先签后再送协办单位审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三十二、拟制、修改、审签公文一般按省林业厅电子政务网公文处理系统运行电子公文(仍用纸质材料的,必须符合档案长期保存的有关要求,公文所附的说明性材料应与公文规范用纸尺寸一致)。

  三十三、答复上级机关交办或上级机关转办且需上级机关审批事项的公文,应在处室收到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送厅办公室,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说明理由;答复各部门的公文,应在处室收文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厅办公室;办理其它有时限要求的公文,一般要在到达时限3个工作日前送厅办公室。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公文,由公文承办人与厅办公室协商办理。

  三十四、办理请示件,要给上级机关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并在公文中说明紧急的原因及办理的过程。

  三十五、其它部门主办,需省林业厅合发或会签的公文,由厅办公室登记,并分送有关业务处室为厅领导提供书面审签参考意见。参考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修改意见及理由、是否签署的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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