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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结构层次序数分级应当为“一、”,“(一)”,“1.”, “(1)”。结构层次序数可越级使用,但不能逆用。规范性公文的结构层次序数,视需要可分为章、条、款、项、目。

  (七)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十六、承办草拟公文的处室负责人,应当进行认真审签草拟公文。应当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是否涉及其它单位的职能;业务内容是否正确;文字表述和数据是否准确等进行重点审核。

  二十七、凡需要会签的公文,主办处室要主动会签,紧急或有多个会签单位的公文,由主办处室负责督签;其它会签的公文会签处室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由负责人签字;会签中如有不一致意见,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负责人签字的意见反馈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积极与会签处室协商,经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出面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提供如实反映会签处室意见和本处室不采纳理由的书面材料。

  二十八、处室负责人审签后的公文应当送厅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发文,相关处室是否已会签,发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发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二十九、省林业厅的公文,由厅长或副厅长审签;其他厅级领导分管部门起草的一般性公文,可由分管厅级领导审签。属于省林业厅发布的决定;提请省政府发布的命令、规章和省人大审议发布的法规草案;给上级机关的工作报告、请示,以及干部的任免等重要公文,由主管副厅长审核后,厅长签发。厅长外出时,除省林业厅发布的决定、提请省政府发布的命令、规章和省人大审议发布的法规草案外,可由厅长委托副厅长签发。

  属于日常工作的公文,按照职责分工,由主管副厅长审签,如主管副厅长外出,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签发。由主管副厅长审签的文件,涉及其它副厅长分管的工作,应与有关副厅长会商后再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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