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批办(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凡主送省林业厅的公文,由厅办公室签收并统一登记编号。
二十一、省林业厅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厅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后办理;省林业厅收到其他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厅办公室登记,职责明确的,直接交有关处室办理;涉及两个以上处室或职责不明确的,由厅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转有关处室办理。
二十二、各处室收到交办公文后,应当由专人登记、分发、传递、督办。对不属于本处室职权或者不适宜承办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厅办公室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的公文,经处室负责人阅批后及时办理;对有时限要求或需反馈的公文,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反馈厅办公室。
二十三、发文办理的过程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缮印、传递。综合性公文文稿由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配合草拟,专业性的公文文稿由业务处室草拟。
二十四、发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能通过口头形式解决和处理的事项,不发文件;凡是已发过文件的事项,不再重复发文。厅领导同志的讲话在会上已经正式印发的,在《辽宁林业工作》上登载,一般不再印发正式文件。
二十五、草拟公文的具体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文本规范,标点符号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省林业厅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已标明紧急程度的,标题中不再标注“紧急”字样;标题中出现“紧急”字样的,则不再标注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先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