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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十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十二、省林业厅及其办公室不得越级行文,其他各处室除森林公安局涉及公安业务工作的行文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

  十三、省林业厅及其办公室可以向上级机关及其办公部门行文;可以向不相隶属的同级单位行文;也可以向各市级林业部门和省林业厅各直属单位行文。向市人民政府的行文,一般只能用函的形式,内容限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十四、省林业厅及其办公室可以与同级的党委、政府、军队、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十五、省林业厅的行文,主要是涉及全省林业工作,需要向省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请示、报告的事项;需要采取行政措施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决定;需向下级林业主管部门部署工作和处理的重要问题;同省政府各部门和国家林业局各司(局)联系工作及按照上级规定应当行文的事项。

  厅办公室行文,主要是处理一般性政务文件,转发上级、 同级业务性文件,批转下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厅直单位的报告,以及下发各处室的业务性文件等。

  十六、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职责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会签。经会签同意并没有分歧意见的,方可报厅办公室履行公文处理程序。

  十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十八、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省林业厅及其办公室名义向个人行文。

第五章 公文办理

  十九、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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