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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构代字、年份、序号。省林业厅为主办机关的联合行文,只标明省林业厅发文字号。

  (五)省林业厅发文使用的字号有“辽林字〔20××〕××号”、“辽林请字〔20××〕××号”、“辽林批字〔20××〕××号”、“辽林函字〔20××〕××号”、“辽林复字〔20××〕××号”、“辽林办字〔20××〕××号”、“辽林传字〔20××〕××号”“辽林护字〔20××〕××号”、“辽林审结字〔20××〕××号”、“辽林地审字〔20××〕××号”、“辽林许准字〔20××〕××号”、“辽林许不准字〔20××〕××号”。字号置于文件头底线之上,发文机关之下。

  (六)上行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七)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周知公文内容的其它机关。主、抄送机关均使用规范化简称或者全称,按党、政、军、人民团体、市级林业部门、直属单位顺序排列。“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置于文件版记中。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标题应注在公文正文末尾之下,发文日期、印章之上。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命令(令)和电报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多个机关联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一)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或会签的公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发放范围、使用要求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在附注栏标注。“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请示”应当在附注栏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三) 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应当分别按上级机关的主题词表标注。

  (十四) 版记位于公文末页底部,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九、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省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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