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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命令(令)

  适用于发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林业系统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厅行政机关行文通常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和会议纪要等。

第三章 公文格式

  八、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确定。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紧急程度的划分要从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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