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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林字〔2006〕35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结合省林业厅实际,对《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2号)(略)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省林业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林业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省林业厅公文是省林业厅根据省政府赋予的职能,在行使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三、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

  四、公文处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公文印制、办理、储存、检索等环节的自动化。

  五、省林业厅各处室(含厅直各单位,下同)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六、省林业厅办公室是省林业厅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负责本处室的公文初审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七、行政公文(以下简称公文)种类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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