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学校红十字会可积极组织红十字青少年与国际间红十字青少年进行多种形式的红十字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友谊与合作。
管 理 制 度
第十六条 学校要把红十字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并将其作为学校工作评估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学校红十字会要定期研究、部署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要定期对先进红十字青少年和教职工会员进行表彰奖励,使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多样化、经常化、趣味化。
第十八条 学校应为红十字会设立固定的办公室和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场所。校红十字会办公室要备有《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暂行规程》、学校红十字工作制度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学校红十字会要建立卫生救护、社会服务、会员发展、宣传、国际交往、会费交纳等活动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 要设立固定的红十字板报、墙报、专栏、广播等宣传阵地,定期宣传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任务和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班要设立卫生箱或卫生角,由学校负责备置常用药品。
第二十二条 被学校评为先进会员称号的红十字青年(青少年)会员,由学校记入学生档案,与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活动经费除来源于会费外,在可能的条件下,学校应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在全省建立红十字会的大、中、小学校施行。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校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校红十字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