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小学校(含中专)红十字会可不设理事会。会长由正校长担任,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校医(保健教师)担任,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小学校(含中专)的学生会员称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大、专院校的学生会员称红十字青年会员。会员每年交纳一次会费,数额不低于伍元。会费应用于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第九条 毕业、转学或参加工作的学生会员,可凭原会员证直接到新单位的红十字组织报到,登记注册,不需再办入会手续。转入单位无红十字组织的,可保留会籍。
第十条 学校可根据会员人数,在学生(按年级或班)和教职员工中分别建立会员小组。
实 施 内 容
第十一条 各级学校要参照总会下发的《卫生救护训练大纲》和《初级卫生救护教材》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对会员进行卫生救护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每年培训一批新会员,复训一批老会员。至少应配备一名经过上级红十字会正规培训的校医和保健教师。
(一)小学应传授一般小伤小病的处理常识,介绍意外伤害的初步急救常识,着重培养他们良好的卫生习惯。培训时间不少于15学时。
(二)中学(中专)要对低年级学生侧重青春期卫生知识的传授和预防常见病、多发病的教育,学习和掌握一般小伤小病的处理方法;对高年级学生侧重四大急救技术和心肺复苏术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三)大、专院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四大急救技术和心肺复苏术的培训,讲授血液的生理知识和卫生保健知识。可将有关内容纳入学校选修课之中,计入总学会。培训时间不少于45学时。
第十二条 大、中、小学红十字会要对校内外的孤老病残人进行“三定一包”(即定人、定时、定服务内容,包一户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可按照每20名会员包一户服务对象的比例进行包户服务,做到人换服务不断。
第十三条 学校红十字会要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使卫生救护与卫生保健相结合。
第十四条 学校红十字会要与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密切配合,突出红十字特点,开展各种活动。要寓教育于活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