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机构及进一步加强焊工考试监督工作的通知
(并质技监发〔2006〕148号)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各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机构:
根据《关于尽快确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通知》(晋质监局发[2006]65号)和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局组织对我市申报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焊工考试机构)进行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批准,准予承担焊工考试工作,现予公布。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焊工考试机构考试的监管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我市将成立焊工考试监管委员会。
一、焊工考试监管委员会的组成
焊工考试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焊工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管委员会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人员与焊工考试机构焊接技术人员组成,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监管委员会主任:张 杰 副局长(兼)
办 公 室 主 任:秦喜顺 处 长(兼)
成 员:张翔镭、王福平、牛振中、王小琴、
郝原亮、王建华、范秋如、叶向阳、
景贵元、王志伟、雷鸣
二、对焊工考试机构的要求
(一)应加强对焊工考试、复试工作的审核及其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配齐必要的焊接、检测设备及仪器,充实完善师资队伍。
(二)应当在承担的考试项目(焊接方法、钢号分类)内进行考试,不得超范围进行考试
(三)应积极配合发证部门及焊工考试监管委作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人员信息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经考试合格的焊工,到发证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时,应认真填写《太原市作业种类和项目作业人员考试成绩汇总表》及《太原市作业种类和项目作业人员信息汇总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携带必要的考试资料,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受理、办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撤消考试机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