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在集体林权改革中规范已经流转山林合同的意见
(辽林办字〔2006〕154号)
各市林业局:
经研究,现对规范已经流转的山林合同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是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改革中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基本没有意见的,本次林改确定为确认范畴的,要办理确认手续,填写林改台帐。确认手续要写清楚经过什么时间、哪些人参加的什么会议认定为确认合同,由村林改工作小组成员、经办人、村长签字加盖村委会章。确认手续与原合同文本一并存档。但是无法提供原合同存档的,需要有原合同的复印件,重新签订合同,填写林改台帐。原合同的复印件与新合同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