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13、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6]17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原行业、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将规范管理原有企业年金和建立新的企业年金计划统筹考虑,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报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同意,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职代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所属大型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向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设区市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明确隶属关系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按期完成规范和建立企业年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说明理由,可延长至2008年底。其中,中央在赣企业应同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劳动保障部同意其延长移交时间的书面材料。
14、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签订基金管理合同,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规[2006]9号)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后,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以及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简历等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其他中央企业、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均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备案。托管人要按照《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规定,负责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不再按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办理新的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