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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五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进行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企业年金管理移交。
  第六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进行移交工作总结,处理移交疑难问题,上报移交工作总结。
  四、基金资产的清理
  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摸清基金规模、资产形态、盈亏情况等,认真核对有关账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由各个参保企业交职工确认后,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7、为便于移交,应尽量在移交前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五、基金投资的处理
  8、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不再签订其他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
  9、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六、个人权益的保护
  10、管理原有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认真清理、核对个人账户信息。按照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约定的条件和原则,将基金资产量化到个人,收益公平分配,亏损合理分摊。
  11、没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业,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后制定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配和账务处理。
  七、管理机构的选择
  12、根据我省原有企业年金量小、分散的特点,为减轻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成本,便于运营管理,我省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应以设区市为单位整体移交为主,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征求意见,以集合企业年金方式统一选择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具有法定管理资格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省属、中央大型企业可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后实行单独移交,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移交后,可规定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现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具备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企业,也可直接选择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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