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劳社办[2007]26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属及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
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规定,现对我省尚未规范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的范围
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包括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二、移交的原则
2、公开透明。要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方面要公开,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
3、平稳运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过渡工作,采取集中移交和分散移交相结合,先移交后规范的方式进行移交。不能因移交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参保企业和职工不得借机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4、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三、移交时间安排
5、移交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2007年6月中旬至7月15日,召开移交工作会议,确定移交工作方案,部署移交工作。
第二阶段:选择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7月16日至7月底。
第三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进行基金资产清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由社保经办机构、企业、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参加共同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修订企业年金方案,签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