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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企业家协会、陕西省企业联合会关于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三、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结合本企业、本区域和本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就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包括反对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企业中适合女职工的岗位,不得拒绝录用女职工),实现同工同酬以及保险、福利上男女职工均等。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四期保护”、卫生保健、妇科体检、生育待遇等。
  3.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等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也可根据女职工的要求和企业实际,列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的内容要体现企业、区域、行业特色,内容条款要标准、具体、量化,要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专项集体合同,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和签订工作,依据《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集体协商代表产生方式:
  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其协商代表应按法定程序产生。在工会方协商代表中,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女职工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工会主席可书面委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附件签订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女职工要占一定比例。
  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2.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签约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对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及广泛征求女职工和企业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集体协商的议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或集体合同附件的草案。
  专项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附件草案须经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全体女职工讨论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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