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企业家协会、陕西省企业联合会关于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陕劳社发[2007]16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省级有关部门,省级有关产业(厅、局、总公司)工会,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
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陕西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机制。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集体合同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我省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经验证明,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于推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落实,维护女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范围和工作目标
凡女职工在10人以上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都要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可通过平等协商,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从现在起,用两年的时间,使全省已经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