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机动车零部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并质技监发〔2006〕182号)
各县(市、区)局(分局)、市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37号公告,汽车灯具等13类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产品已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实施中国强制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为保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市局决定对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执法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范围:
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等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二、时间要求: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用一个月的时间进行,时间从2006年12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