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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文件交换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是我市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文件交换的场所,为了做好文件的上呈下达工作,保证各种文件安全、保密、准确、及时地进行传递,根据《保密法》和交换站工作职能,特作如下规定:
  一、交换人员
  (一)交换站的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厅指派政治可靠、保密观念强、工作认真、业务熟悉的同志担任,负责文件交换站的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的交换员,由各参加文件交换单位指派。要求由政治可靠、保密观念强、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忠诚老实的同志担任。
  二、交换范围
  (一)交换文件范围:仅限于机密级以下文件、公函、信件及有关材料;宣传广告、报刊、杂志、书籍不得在交换站内交换。
  (二)交换单位范围:参加我市文件交换站交换文件的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三、交换程序:
  (一)交换员必须佩戴《交换证》进入交换站参加文件交换。
  (二)密级和重要文件参加交换必须履行签收手续,非收文单位人员不准代领。
  (三)不需签收的普通文件材料,可投放到相关单位文件交换箱内。
  (四)交换结束时,交换员必须直接把文件送回单位,不得在交换站开拆信件,严禁携带文件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
  四、交换时间
  每逢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00;投箱文件须在10:00前投发完毕,10:00后交换员方可开箱取文件。
  五、其它事项
  (一)交换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如发现丢失密件,要及时报告市国家保密局及发文单位。
  (二)《交换证》一人一证,不得转借,工作调动时,将证退回文件交换站。遗失《交换证》要及时报告。
  (三)交换员不得带物品来交换站交换、出售。
  (四)文件交换站内禁止吸烟、严禁烟火、防止火灾的发生。
  (五)交换员要自觉遵守交换站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附件2:
文件交换人员须知

  一、文件交换员必须按时参加文件交换,每周交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00,不得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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