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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

  七、我省民办学校在省内跨地区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过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再报请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予以发布。
  我省民办学校到外省(市、自治区)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到生源所在地进行发布。
  外省(市、自治区)民办学校到我省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须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介绍其前来我省招生的函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及其审查决定文件到陕西省教育厅登记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自行发布或交我省的广告经营者予以发布。
  我省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不得受理、发布外省民办学校未经其所在地和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广告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设计、制作、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进行查处,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重点查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等违法行为。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要教育和引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思想,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做好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发布工作。
  要在近期内对民办学校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2007年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对不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不得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备案手续 。要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监督管理。要将所属民办学校名单、办学地址及学校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资料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现民办学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配合做好有关查处工作。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自行制作并以自行散发等形式,发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的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制作和发布,没收销毁招生简章,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减少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处罚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其建立不良行为档案,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发现非法办学机构和中介机构招生、散发招生简章,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构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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