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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

  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当报审批机构备案”规定,民办学校对外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在发布前必须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更不得擅自伪造、变造或转让已经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意见和加盖公章的《陕西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表》。招生广告和简章实行有效期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为6个月,非学历教育机构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立即终止使用。逾期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或内容确需修改时,相关学校必须前往教育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四、各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进行审核、备案。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属学校申请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自受理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做出审查决定。
  凡经审核同意备案的,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在《陕西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审查表》的规定位置,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加盖审查机关印章、经办人签名、负责人签名、统一编号,并及时将核定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及其《备案审查表》(一式三份)送达申报学校,同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凡不同意备案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学校,说明不同意备案的理由并退还有关材料。
  五、民办学校申请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须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招生广告和简章样稿(一式五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2、能够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陕西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审查表》。(一式五份,表样见附件)
  六、民办学校委托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向其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审查表》原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民办学校必须依法进行广告活动,不得受理、发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民办学校自行制作或以自行散发等形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其内容也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否则,不得自行制作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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