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
(陕教社管[2007]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民办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机构,有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已成为陕西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民办学校在发展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欺骗学生和家长,损害了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省民办学校的声誉,甚至在个别学校还引发了影响稳定安全的纠纷,成为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核、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下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路牌等媒介,刊登、播放、设置或以学校自行散发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严格执行《
广告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育部发布的《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准确地介绍办学情况。严禁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欺骗学生和家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学生入校后,学校必须按照本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的承诺为其提供办学条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二、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性质、办学许可证编号、招生类型、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学校招生机构的电话号码等内容。对校舍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以及所获荣誉、奖励等内容的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辞。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要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使用“保证全部录取”、“保证全部安排工作”、“100%推荐就业”等承诺性语言;不得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的名义做招生宣传;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以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