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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一次缴纳,计征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12个月,成立不到一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时间

  (一)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时间。逾期或拒不参加年度审核或不提交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职工就业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07年3月1日至9月30日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

  1.3月1日至9月30日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

  2.7月1日至9月30日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

  (三)尚未按规定缴纳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同时缴纳200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从2007年2月16日起,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的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办法

  (一)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属(含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征收;各县、区和华侨投资区所属的由各县、区和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二)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区域内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年度审核工作;在各县、区和华侨投资区区域内的,由各县、区和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指定的银行对公网点办理转账或现金缴款的方式,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然后凭转账支票或现金缴款回单(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或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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