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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办〔2007〕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对象

  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市辖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安排残疾人就业。市辖县范围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差额人数及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包括征缴人数标准和征缴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征缴人数标准是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安排人数的差额。征缴年度年平均工资总额标准是市、县统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2006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05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372元,月平均工资为1364.33元。各县200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标准,以本县统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市辖城区、开发区按1.5%、市辖县按2%-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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