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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一、清查的范围

  (一)厅行政机关。
  (二)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要求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二、清查的内容

  (一)本次清查的内容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理和完善制度等。

  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各单位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清理;帐务清理是对单位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的全面核对和清理;财产清查是对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完善制度是指单位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三、清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清查的基准日

  清查的基准日是2006年12月31日。
  清查的时间从2006年12月22日到2007年6月30日。
  (二)清查方法
  本次资产清查,以自查为主要形式,各单位按照省厅的方案要求进行自查。将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收入与支出结合起来,作到不留死角全部清查。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账实相符。
  对2005年4月已经开展了资产清查工作,而且清查结果已经经省财政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核定,并出具报告的单位,可以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上次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上报。

  (三)清查步骤
  本次资产清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06年12月22日至2007年1月10日)。省厅成立工作机构、组织人员;制定和下发我厅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对各单位具体负责同志进行培训,布置实施资产清查工作。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2007年1月11日至2007年5月15日)。各单位组织进行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编制清查报表,填制软盘,写出清查工作总结报告。并在5月15日前将工作结果报省厅清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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