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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技师培养倍增计划的通知

  (三)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要在现有的技工教育培训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更新改造和改建扩建,提升培养层次,重点支持10所左右水平高、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技师学院建成为重点技师学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立足当地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有条件的省辖市建设1个高标准、开放式、公益性的公共实训鉴定基地。结合江苏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依托50家已建的条件好、质量高、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企业和院校建成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各地也要建一批过得硬的基地,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以满足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四)抓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加快高技能人才制度化建设。搞好调查统计工作,提高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预测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积极配合部或承担部的技术工作,就加快编制、修订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题库开发,健全职业技能质量督导制度作出江苏的贡献。根据新技术、新技能发展的要求,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地方教材建设步伐,组织编写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特点的地方教材。按年度落实好“十一五”期间全省五年千名师资培养计划特别对境外师资培养工作更要衔接有序,确保研修质量,从总体上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水平。

  (五)抓好高技能人才工作多渠道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投入机制。争取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给予必要支持。争取各级政府按规定合理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支持。企业应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2%-2.5%的职工教育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征缴的职工教育经费统筹部分,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技师学院提供融资服务。各类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生收取培训费用。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六)抓好舆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的方针政策,宣传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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