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市经委关于开展“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评选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0号)要求,结合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激励和引导本市物流行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经委、市人事局决定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选本市“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本市物流行业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
(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本市物流行业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在职职工。已经获得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三)表彰名额:按照全国评选名额分配,此次评选本市物流行业先进集体3个,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2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重视和谐企业建设,履行社会职责,参与公益事业,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企业劳动生产率高、资产质量好、服务效率高;文明安全生产,近三年来无重大责任事故,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成功的运用与创新国内外物流理论与实践,物流发展目标明确,规划科学,建立了现代物流运用体系和先进的物流管理体系,物流综合水平在本地区居于领先地位。
2、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客户满意度高,物流业务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3、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突出,经济效益居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同行业前列。
4、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内部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
5、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重视企业文化、品牌文化建设。在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思想、作风、廉政建设以及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