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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实施意见的通知

  3、充分开发和利用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形式的新能源。在市区的燃煤控制区内,有地源热泵条件的,鼓励优先利用地源热泵采暖技术。
  4、加快生物质能利用、牧区离网风电和风光互补发电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大力推进大型风电制造技术和基地建设;组织建设一批生物质能技术、生活垃圾、秸秆发电、沼气利用等新能源示范项目。并通过完善建筑设计规范,使清洁能源成为方便居民生活的能源利用形式。
  五、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增加清洁能源推广的资金投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不断推进工作向纵深开展
 (一)制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政策,在推广期间,降低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销售价格,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使用清洁能源。
  (二)对清洁能源的科研开发项目、推广项目给予支持,对效益显著的项目,给予优先贷款、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三)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居民和工业锅炉、采暖锅炉的用户享受适当采暖补助。
  (四)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市政府可提供少量财政拨款补贴。
  (五)排污费可按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六)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等设施,享受能源优惠价格。
  (七)提高对燃煤企业的排污收费,对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收或降低税率。
  (八)禁止审批10t/h以下的燃煤锅炉和各种燃煤茶浴炉。
  (九)烟控区全部建设成为禁煤区,禁煤区内餐饮业、集体食堂大灶、商业网点、茶浴炉全部改为清洁燃料。
  六、建立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一)开发环境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监控、预警和监控网络。
  (二)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
  (三)能源生产、消费管理信息网络的建设。
  (四)空气污染防治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五)制定清洁能源推广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效益评价。
  七、政策支持和宣传教育
  认真落实国家鼓励清洁能源的财税政策,对符合国家相关清洁能源政策的给予税收优惠。加大公共财政对清洁能源技术改造的投入。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列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清洁能源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示范工程。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将上报自治区、国家有关清洁能源行动领导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研究制定奖罚政策,每年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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