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5日)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冀政函[1997]83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级差收益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对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调整如下:
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市为1元至5元;
张家口、邢台、秦皇岛、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为1元至4元;
县城(包括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为0.5元至2元。
二、凡是因经济发展和城镇开发建设,原地段等级划分已不太合理的,要进行重新调整划分。具体批准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为了照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凡是对土地使用税税额已进行过调整但调整不到位的县(市),也可推迟一年再调高到适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