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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区以外户籍人员,由继承人携上述申报材料及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向杭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36、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 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的办法,提高征缴率。
  37、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查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38、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各地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出台调整计发办法的政策。
  39、各地要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
  40、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4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
  42、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5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43、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政策。
  九、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44、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各地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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