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2)1997 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 年以上、符合杭政办发[94]7号、杭人[1998] 150号规定的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满三十年(二十五年)的教师、符合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 年以上的人员、符合[86]国科发干字0281 号文件规定的边远地区工作20年以上的高级专家,其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31、“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中人” 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满10 年和2011年1月1日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除“继续缴费人员”外),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低标准缴费人员,计算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低标准缴费年限应折算为统一办法的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低标准缴费年限×缴费系数,缴费系数的计算按本办法第20条规定执行。
32、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到达退休(退职)年龄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33、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确定。凡企业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退职人员;
(2)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3)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34、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按规定未转入杭州市区的异地参保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申领办法。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由继承人代表携带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凭证、失业登记凭证(农村户籍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死亡时未就业的证明)和继承人代表本人身份证、合法继承人公证书、死亡人员有两名以上继承人的,申领人员还需携带其他继承人的委托书,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领并填写《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附件4 ) ,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初审后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支付条件的,列入支付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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