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92年底前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统筹地区的替代指数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办法计算:1993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转入地同年度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1993年为0.9802、1994年为0.8869、1995年为1.0101、1996年为0.9321、1997年为1.0634);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文前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缴费工资和浙江省当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1.279 确定。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27、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 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1998]9号(或浙政办发[2003]59号、杭政[2003]7号、杭政[2005]1号、杭政办[2006]46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
28、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不减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按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的次年封顶限制比例的规定执行。2006年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封顶。2011年1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
29、1998年1月1日起,首次参保缴费后发生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在退休(退职)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将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计入,其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征地农转非”双低一次性缴费、“四小车”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其一次性缴费时段内发生中断缴费的,不计算为零指数。
计算公式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
30、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退休时实行一次性补贴条件的人员,其一次性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人员、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学技术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符合浙政办发[1990]99 号文件规定的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其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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