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刑满释放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服刑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相对应的年龄的计发月数计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2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其军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而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军队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自谋职业的,可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队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在复员和转业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复员转业到地方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4、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因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因出国出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 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5、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复员转业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其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按本人缴费工资与相对应年份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按统筹地区的替代指数确定。
26、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1)当年缴费工资指数=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全省当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不到0.6的,按0.6确定;1994年12月31日前,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超过2的,按2确定;1995年1月1日起,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超过3的按3确定。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4位。
(2)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一次性缴费的且其一次性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60%确定的,缴费工资指数按0.6计算;其一次性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100%确定的,缴费工资指数按1计算。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0.6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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