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统一办法计算后乘以缴费系数确定。
缴费系数=( 15 ×0.7 )+统一办法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缴费系数保留2位小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统一办法规定执行。
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实际计算额低于410元/月的,按410元/月发给。
(2)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办[2006]46号文件规定,按照“农民工双低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998 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统一办法规定执行。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统一办法缴费退休人员相同。
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实际计算额低于当年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补足。
(3)曾经有低标准缴费的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杭州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基数、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低标准缴费期间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比例和低标准缴费比例等要素做好个人账户续建工作。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与本条第(2)款相同。
(4)曾先后按各类低标准缴费办法和统一办法参保缴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基础养老金按统一办法计算后乘以缴费系数确定,缴费系数的计算为低标准缴费年限乘以相应的缴费系数加上统一办法缴费年限除以全部缴费年限之和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统一办法执行。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按统一办法缴费退休人员相同。
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实际计算额低于410元/月的,按410元/月发给。
2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计算到月,保留小数点后2 位。
21、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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