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6、“新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略)执行。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年龄不足40周岁的,按40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龄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17、“中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人员(含视同缴费年限), 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即“中人”),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本办法第16条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18、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符合退职条件的参保人员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9、按“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如下办法计发:
(1)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3]7号、杭政[2005]1号文件规定参加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此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办法”),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